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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举报管理制度与流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诚信举报工作的原则、纪律、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诚信举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行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行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人事监察部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有关机构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 分管行领导负责诚信举报的解决意见审批。

第七条 各相关部室、支行负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核查、处理、报告。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原则。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受理范围

  (一) 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

  1.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

  2.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3.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

  4.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诚信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诚信举报人依照有关司法程序、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诚信举报工作主要包括对来信、举报电话、来访的处理,其一般处理程序为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和催办,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第一步  受理

第十二条 来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收到的属诚信举报工作范围内的来信,先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然后将信封、信件及附件装订,防止错装或丢失。

  (二)阅信。仔细阅读来信,明确来信反映的内容、诚信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切实了解诚信举报人的意图,对重复来信中新的内容或要求,要重新处理。

  (三)呈报与阅批。根据来信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三条  举报电话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接听的属诚信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电话,先填写《举报电话登记表》,在“举报电话记录”上着重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部门)、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举报的要求。

  (二)呈报和阅批。根据举报电话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四条 来访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群众来访,先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二步  接访

(二)接访。

  1.控告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着重了解并记录: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控告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来访的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诉类事项,记录“接待来访记录”着重了解并记录:申诉人工作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意见;申诉理由与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3.诚信举报人交来的书面材料,按处理来信的方式进行登记、阅信、呈报和阅批。

●第三步  处置

(三)处置。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规的处理:

  1.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返回。

  2.对不属于诚信举报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来访人表明已由本部门受理。

  4.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紧急,需及时调查处理的,请示领导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诚信举报事件的转办、交办、催办

  (一)转办。不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二)交办。属于诚信举报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诚信举报事项,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属于下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交由下级单位办理:

  1.由本部门调查的事项,原则上在5日内查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日。调查核实时,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2.交给各单位(支行、部室)组织调查落实的,将原信件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交办单”转给查办单位;不宜直接将原信件转给查办单位的,可将原信件的主要内容摘抄,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交办单”转给交办单位调查处理。交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查办结果报告诚信举报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向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诚信举报主管部门收到查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在3日内做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予以了结;对事实不清或者不当的,退回查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催办。诚信举报主管部门对交由基层各单位(部室)查办的诚信举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调查处理,以提高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催办可以采取带案下去、请人上来、发函催办、电话催办、实地查看等形式。

●第四步  处理

第十六条 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一)核实完结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构成案件的按规定程序立案,具体执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与流程》;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时了结。

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诚信举报人,如有必要可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调查不属实的,对诚信举报人讲明政策,讲清道理。

  (二)对于上级部门及省联社领导批示交办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在查结后,由查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诚信举报人反映情况、调查事实、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交与单位负责人审阅,经审核把关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步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诚信举报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相关资料作为机密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步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员工异常或不良行为、违规违纪行为、重大风险隐患等的反映、举报,经查证属实,对遏制案件和查处案件,防范风险起到积极作用的,给予反映、举报人下列奖励措施:

1.对重大案件线索举报人、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员工异常或不良行为等反映、举报的,经查属实的,视情节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2.对案件线索举报,按案值的2%给予奖励,奖金低于5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对百万元以上的大案线索等举报的,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原先参与实施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醒悟后进行自我反映、举报的,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理。

4.出现同一违规违纪行为或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多人反映举报时,仅对首位反映、举报人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对其他反映、举报人视情节和反映、举报顺序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重大风险隐患反映的,给予1000元10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经费在总行审计罚没款专户中列支。奖励由总行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处罚。

1.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2.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3.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